股票信托和担保信托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4:22:57 116 人看过

股票信托和担保*托有什么区别

股票投资信托是指以股票投资为主所设定的信托。这种信托虽以股票投资为主,但也可以投资于债券。而担保*托是指以确保*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在“股票信托”中,委托方还可以继续控制其资产(通过控制公司董事会或作为帐户签字者),在股票依信托契约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受益人之前,持股人或公司所有者就是资产的受托人。

担保*托对于大的开发项目的集资也是大有裨益的。地产就是受托物,而银行贷款给建筑公司,在贷款还清之前它就是受益人。在这种交易中,地产通常比项目所需资金更有价值。

确认信托行为的条件

信托行为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则不得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问其为生前行为、或是身后遗言,是由契约形成的行为,还是某种单独的行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为,得有下列几个条件:

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

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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