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已做出裁决的案件不得再提出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件事件已经做出裁决,那么就不得再提出相同的诉讼。这一原则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同时,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他们可以提出上诉。这两者并不冲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素 材 中 的 " 一 事 不 再 理 " 原 则 有 哪 些 适 用 情 况 ?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处理某一个案件或问题时,不能重复处理已经处理过的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这一原则适用于很多情况,包括:
1. 司法审判:在司法审判中,如果一件案件已经被审理过,再次审理时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不能重复审理已经审理过的案件。
2. 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果已经申请并被批准通过了一个行政许可,再次申请同一事项时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3. 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例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已经申请并被批准通过了一个专利,再次申请同一专利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4. 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件案件已经被审理过,再次审理时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5. 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如果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再次受到同样的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中重要的原则,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重复,保证公正、公平、高效的法律处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领域中重要的原则,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程序的重复,保证公正、公平、高效的法律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件事件已经做出裁决,就不得再提出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这一原则适用于司法审判、行政许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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