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2:52 329 人看过

(1)中国没有承诺向外国仲裁机构开放大陆仲裁服务。仲裁是商业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领域。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中国的承诺,中国是否开放了仲裁服务市场?在WTO框架下,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有其自身的特点。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是一项一般义务,而是一项具体义务。每个成员国只向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仅列出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内容,未提及商业仲裁服务。中国的《人间议定书》没有规定仲裁服务,并不意味着中国对仲裁服务的市场准入没有限制。相反,这表明中国没有承诺开放仲裁服务。当然,没有这样的承诺就没有限制。至于仲裁服务是否已经开放,我们不能颠倒承诺开放和限制的顺序。中国没有承诺开放仲裁服务,在WTO框架下没有国际义务。中国不开放仲裁服务,恰恰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此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4条是“仲裁地”条款,其中第1款规定:“仲裁地应由仲裁庭确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第2款规定:“经与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举行听证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举行合议会议。”第二十五条是“作出裁决”条款,第三款规定:“裁决应当视为无效。”“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仲裁地的含义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则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是裁决的国籍,仲裁庭和合议庭可以在其他地方举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在商业仲裁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恐怕国际商会之所以这样做,与其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国际商业组织、与其他国家保持密切联系的宗旨是分不开的。这也符合一般立法和惯例。如果是这样,正如双方在**林公司案中约定“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适用于中国上海的仲裁”一样,协议的实施意味着国际商会将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但是,不应执行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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