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准确地进行用盗窃所得赃物质押骗财行为的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0:04:09 288 人看过

定性用盗窃所得赃物质押骗财的行为是属于诈骗。对于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也要追究,数罪并罚,追究法律责任。所盗赃物出质骗取财物的行为,在本质上应是一种变相买卖赃物的行为。尽管行为方式不同,但行为的性质并没有脱离销赃的实质。

盗窃爆炸物后出卖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

2、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1(同案犯已判刑)预谋盗窃炸药用于炸鱼,尔后二人窜至同村陈某2家,采取撬门的方式,盗走2号炸药两件,共计48千克,藏匿于被告人陈某家中。几天后,王某(已判刑)到被告人陈某的村里购买炸药,被告人陈某及陈某1发现有利可图,两人遂将两件炸药卖给了王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3、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只构成一罪,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盗窃炸药的目的是用来炸鱼,但该被盗窃炸药未被使用前,被告人陈某及陈某1临时改变主意,将炸药出卖,前后存在两个犯意,且前后两种行为并无牵连关系,故应分别适用两种罪名,在盗窃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在买卖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提出犯意、联系买主,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只构成一个罪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48千克,后又将该爆炸物出卖,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其非法买卖的数量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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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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