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的效力
占有改定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改定的效力首先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占有改定有得以对抗的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该第三人不应属于善意第三人。
二、占有改定的条件
占有改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3.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三、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的条件
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必须处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利。
2.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权利人无权而从事了法律规定的处分行为。
3.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动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的原因在于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如果登记发生错误,如果第三人因为信赖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一般适用公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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