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为认定是怎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09:51:55 88 人看过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目前对于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业界普遍认同四要件说,即可归责之意思状态、违法性之行为、损害之发生、行为与损害之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1、主观上的恶意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意思状态方面具有特殊性,其表现在:一是权利人对于诉讼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是明知的;二是权利人期待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干扰商业上的竞争者,造成对方的利益损失。

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

2、实施了违法性行为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违法性并非在于提起诉讼本身,因为提起诉讼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诉讼的提起在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可成立的基础。知识产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是否合法有效是判定有无客观基础的关键。比如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是通过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欺诈取得的专利权,或是使用已经无效的过期专利,或者隐瞒影响客观合理基础理由成立的其他信息的,均可以认为无客观基础的理由。

3、产生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知识产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为给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直接财产损害、间接财产损害以及企业信誉或形象上的不良影响等。

4、违法性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其成立同样要求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如何确定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

在知识产权的主要的三大制度中,商标权、专利权的取得基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授予,权利主体的确认相对简单,仅需提供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确权证明即可。当然,专利权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无需经过实质审查即予授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往往受到质疑,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和专利行政诉讼判决便也成为原告诉权存在的有效证明。

着作权因创作自动产生,权利人可提供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其独立创作的事实及完成时间、是否有禁用声明等,演绎作品着作权人、邻接权人还包括合法授权证明。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发表程序简单、数字存贮状态的作品发表时的状态容易被改动、且发表时往往使用笔名甚至不署名,权利人以及发表时的状态的证明均有一定难度。实践中一般采取权利推定的方式,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上载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明来确定作品的着作权人。由于该类网络服务商有权决定作品的上载,其地位相当于在传统传播作品途径中的出版者的地位,对所出版(上载)的作品的权利状况相对清楚,其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二、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专利权、商标权或着作权的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该知识产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专利权人、着作权人、商标权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数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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