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法医门诊遍地开花。这种多系统体制的产生虽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受权力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既便于部门领导和使用,又能为部门创收。这是我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二、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立地指派法医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出现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特别是法院,集司法鉴定的鉴定权、对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无形中便担负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法医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132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409人看过
-
有关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84人看过
-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222人看过
-
对租赁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339人看过
-
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
138人看过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 更多>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夫妻下落不明(失踪)起诉离婚若干问题探讨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27一、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如郑某和徐某在甲地结婚,后郑某到乙地居住。现郑某欲离婚,但无法联系到徐某。乙地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无法通知徐某,要求郑某向婚姻登记地法院起诉,但徐某离开甲地已经一年多,郑某无法找到他。那么,郑某应如何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徐某离开住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房屋强制执行问题探讨江西在线咨询 2024-11-1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拥有的房屋及生活物品超出了他们日常生活所需时,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得以维持、并为其提供满足最低居住需求的住宅以及普通生活必要品的前提下,对多余部分进行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不包括其唯一的固定租赁房屋、共同居住的家庭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