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滥用权利?1。股权资本严重短缺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向债权人募集的债务资本明显不成比例的现象。不仅包括股东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形,还包括股东出资额虽高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明显低于行业性质所要求的股本的情形,公司业务规模、就业规模、负债规模。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也大大降低。因此,法院应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一个动态灵活的标准,以确定股权资本的严重短缺。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从公司的经常账户中得到准确的数据,来判断是否是股权资本的重大短缺。
2。涉案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程序,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
法律对公司从成立到运营都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限制其行为的规则。公司法人的设立和经营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的,其他注册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不应考虑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3。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高度的人格混淆。它不仅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组织、业务、财务、财产等)的混淆,还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站、办公地点等)的混淆。具体表现为:股东与公司在资产或财产的界限上存在混淆,没有相关财产、资产转移和登记手续的记载;股东与公司在业务上存在混淆,而且股东与公司在履行以对方名义签订的合同时,在供货和收款方面没有严格区分;股东与公司在组织上存在混淆,办公室设在同一地点,人员标准基本相同;股东与公司在人员上存在混淆,存在交叉任命、股东任命公司重要管理职务等;二是公司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法人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独立的会计账簿,并妥善保管。普通公司没有符合《国民会计法》规定的独立银行账户和账簿的,其业务往来、收支结算等程序受股东操纵或者控制,也就是说,它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独立公司只是他人行为的工具。第三,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是,公司不能提供或者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记录。关键是除了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是否对公司的经营一无所知,或者根本不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是否已经成为股东的“他者自我”。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一系列重要因素。在具体案例中,股东造假事实只是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充分理由。法院应从股东与公司之间虚假出资、公司未履行必要程序、股东不良动机等方面证明公司只是股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或者证明公司是个人的“他者自我”。只有当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需要远远大于维护法人制度稳定的需要时,法院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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