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非多,争议也多,因此,通过明断是非来赔之有理、拒之有据成为理赔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一个无懈可击的拒赔决定既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恰当的法律依据。《中国保险报》9月5日刊登了《复效告知不实拒赔合法吗》一文(以下简称《复》文),笔者赞同文中拒赔的结论,但是,在拒赔依据这一问题上有一点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对《复》文中介绍的案例,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一项理由就足以作出拒赔决定。《复》文中提到的第二个拒赔理由———保单未超过抗辩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体系中,根本就没有对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的规定。
不可抗辩条款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除了欠缴保费以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通常1年或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条款是国际上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条款,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不可抗辩条款合法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就规定: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减;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是基于公平、诚实信用的台湾法理对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是对投保人一方期待利益的积极维护。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没有对不可抗辩条款作出规定,现行保险条款也没有相应规定。因此,不管《保险法》制定当时为什么会对这一颇有衡平价值的条款有所疏漏,也不管将来修订后的《保险法》是否会纳入这一条款,这里应该明确的是,在当前理赔工作中不应该把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拒赔理由,否则于法无据,还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既然法无规定,为什么会出现用不可抗辩条款断案的情形呢?笔者认为这可能是理赔人员把《保险法》第53条关于年龄误告的规定与不可抗辩条款混为一谈,认为年龄误告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典型表现,基于这种认识自然会得出我国存在不可抗辩条款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第一,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中,不可抗辩条款与年龄误告条款在定义、适用范围、法律效果上都有显著区别,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不存在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这一点通过《保险法》的结构可以得到印证:《保险法》在第16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53条则专门规定了年龄误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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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A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可行使不A抗辩权的情形?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现实危险。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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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三不能包括什么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不可抗辩条款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三款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可抗辩条款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出现法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保险人主张解除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如果合同签订未满两年,依据新《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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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关系及法律适用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7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冲突,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在刑事上不可能是犯罪。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维持了合同的效力,但并不具有赋予欺诈行为以合法性的法律效果,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仍有存在保险诈骗罪的余地。刑法和保险法从不同角度均对保险秩序予以保护,刑法是对保险法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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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不可抗辩权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0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不可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