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应对责任医生做什么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7:06:32 388 人看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知识: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

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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