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2、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表,工商保险登记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限为: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若缴费单位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工伤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登记证。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工伤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卖、转让、涂改、买卖或损毁。遗失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你可能还感兴趣:
-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235人看过
-
怎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215人看过
-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
437人看过
-
工伤保险登记办理规定
166人看过
-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329人看过
-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317人看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
怎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
-
工伤保险办理登记手续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2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单位申请办理工伤
-
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一、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二、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
-
武汉怎么办理婚姻登记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41、提交相关材料,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武汉户口登记表怎么办理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3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关于印发《武汉市购买商品住宅申办城区户口(“蓝印”)实施办法的通知》武计社【1997】167号;《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武公户【2003】9号。 二、受理部门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三、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