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继承人如何继承台湾的遗产?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个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大陆继承人如未有合适的台湾受托人或有其它问题时,可向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或委托其推荐可靠的台湾受托人,该中心自1993年由海协推动组建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台遗产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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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在台湾死亡后继承遗产如何办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51、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2、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3、大陆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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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继承顺序与大陆继承法一样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不一样,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他的配偶是第1顺位,3哥是第3顺位。应继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为: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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