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征地拆迁的有效期有多长。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遗弃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国家批准,取得原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一次性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征地程序分为审批程序和实施程序两部分。(1)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批准,逐级上报。征地方案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2)征地实施程序(一)征地公告(一)发证机关:市、县政府。
(2)出让范围:被征地乡(镇)、村。(三)公告内容: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
(4)公告的后果: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赔偿范围。(1)登记机关:征地通知书指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登记期限:土地征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书等。(五)不予登记的后果:纳入赔偿范围。(1)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三)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附着物补偿等。(四)方案公告: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公布方案,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五)批准: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支付:自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不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支付。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是土地使用单位因征地损毁而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的附着物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费。4安置补助。
土地使用者对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补偿。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1)被征地单位征收补偿费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苗木、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苗木、附着物所有人。三。安置补助的归属和使用:(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费。(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2)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
2。使用是公开的,由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半数以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批准,报乡政府备案。6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法1。赔偿标准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定。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纠纷,当事人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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