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6:00:47 81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

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章名】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

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

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

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

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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