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解是什么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4 17:42:45 450 人看过

我国刑事有以下办案程序: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一、寻衅滋事的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二、如何知道一个人是否判刑了

查询一个人是否被判刑,可以到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一般一个人被判刑后,法院和公安机关会向个人送达传票以及判决书。如果此案件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过程也进行隐秘判决,那么可以向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询问。

一、判刑流程包括:

1、立案。有侦查权的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2、侦查。有侦查权的机关立案后,采取以一系列法定侦查行为,侦查阶段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3、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整体移送到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4、审判。有管辖权的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启动第一审刑事审判程序。

二、判刑的规定包括:

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综上所述,查询一个人是否被判刑,可以到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一般一个人被判刑后,法院和公安机关会向个人送达传票以及判决书。如果此案件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的过程也进行隐秘判决,那么可以向案件办理人员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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