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如何提高:
我国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在其取得、查证、认证的过程中,都存在着影响其证明力的诸多因素,且无有效的排除方法,致使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普遍较低,影响到案件的质量甚至司法公正。改变这种状况,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势在必行。如何提高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对证人的法制教育,使之形成相应的法律意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法律仅靠执行是不够的,关键靠公民的自觉遵守。当法律条文变成公民内在的自我要求,守法作证的价值观念才能树立起来。加强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改变公民的法制观念。同时,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鼓励作证行为、谴责拒证行为,形成一种保证证人作证、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的舆论氛围,以约束证人作证的心理和意识。
第二,平衡证人作证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明确证人因作证行为而享有的经济费用补偿权、人身安全受保护权、家庭财产安全受保护权,并切实保障证人权利的行使,解除其作证的后顾之忧。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在此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必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明确其作证的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作证的或作伪证的证人,视情节轻重,明确对其惩罚的措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证人,宜在立法上增设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作证罪的罪名。尤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应从严要求,使之能够带头自觉履行作证义务。否则,对其应较一般证人从重处罚,以带动形成主动作证的良好风气。
第三,加强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其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水平。总体上说,我国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尚待提高。综观我国法律有关司法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主要为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较低,应通过立法、培训等一系列措施,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司法人员,使之在评判证人证言的过程中,能够对影响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正确判断,自始至终保持独立、中立、公正、业务精通,形成正确的心证。以确保最终用作定案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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