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情况主要有: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投资者同意向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由于股权质押导致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股权;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的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企业原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私下协议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股权变更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通过股权变更而使公司的经营超越指导目录规定的范围。
第三,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全部转让股权,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下的,将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如果该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即从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和租赁,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批准。
第五,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动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办理股权变更时,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文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第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股权质押的规定,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可以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如果出质人未按规定履行债务,则质权人或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取得该出质的股权,从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在办理股权质押和因质押引起的股权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投资者将股权质押给其债权人时,应当征得其他各方投资者的同意;
2)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口头质押或不办理批准手续质押无效;
3)质押以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为限。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4)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外商投资企业。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而质押是可能导致股权被动收购的一种法律行为;
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第七,如果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守约的投资者申请,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变更投资者或变更股权。守约方投资者应当在报批时准备好企业验资报告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果有新的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保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第八,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股权转让时,无论是在投资者之间转让还是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都须经其他投资者的同意,并报经审判机构批准。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其他投资者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否则其转让无效。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关于股东会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报审批机构批准时,应附全体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以显示全体投资者同意股权转让。如果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不能得到通过,其他投资者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让的股权,该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似乎就不能转让。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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