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妹妹遭尖刀捅腹,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保定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田丰(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丰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丰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丰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丰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丰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丰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丰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丰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丰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丰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8年12月,保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丰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保定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3年。
田丰不服二审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保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要求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内容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丰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丰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丰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2019年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2019年8月23日晚,田丰从河北省冀中监狱释放,回到了家中。
10月21日下午,我们获悉,该案当事人田丰在其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辉陪同下,前往河北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
田丰前往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申请人田丰的请求事项包括:
1、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付申请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羁押856天);
2、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请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实施正当防卫、解救妹妹的正义行为,反而身背故意杀人罪名,遭受两年多的牢狱之灾,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丰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
二、护妹打死妹夫无罪,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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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3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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