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开发商要赔偿
沈先生从沈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手中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道:开发商将于2012年10月30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按日赔偿已交款的万分之三。如果退房的话,开发商需要按已交款的10%赔偿。
事后,沈先生将47万余元房款全部交给了开发商。沈先生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办理入住手续。沈先生说,这期间,自己曾多次到售楼处,开发商一直没有给其办理入住手续。因为晚交房一年,自己没有房子可住,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租房就花费了12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开发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27日,沈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万余元和租房费用12000元。
合同经同意变更还能索赔吗
经审理查明,沈先生确实曾签字同意延期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就商品房交付时间协商一致,并以形成书面字条、签字确认的方式对协商结果加以固定,根据字条内容,可以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变更为2013年5月1日。
沈先生应于当日或之后向开发商主张要求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而根据庭审情况中沈先生陈述,其在2013年5月1日或之后,多次去售楼处及现场勘察,开发商不给办理任何入住相关手续,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开发商也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给其他业主开具入住手续的相关证据。因此,沈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状告业主侵害名誉
昨日(11月20日)上午,广州番禺某大型楼盘新邨状告业主维权小组一案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据悉,本案源于该楼盘业主维权小组散发传单宣传业委会换届,维护业主权益。同时,网上流传开发商涉嫌挪用一亿多元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认为这都是某些业主代表所为,涉嫌侵害其名誉权,造成经济损失,遂将业主代表诉诸法院。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控方主要提交了业主宣传其涉嫌挪用维修基金的网站记录、传单、销售下滑的情况。而辩方业主则当庭出示了从银行网页上查询到的楼盘维修基金账户情况、房管部门就该楼盘维修基金上缴情况出具的说明等证据。
据悉,该案源于今年10月2日,在“搜房网”的该楼盘论坛上,出现以“福维权小组”的名义发表的题为“坚决反对开发商操控业委会,进行非法换届选举”的帖子。文中称“据调查,福业主有一亿多元的物业维修基金被开发商挪用。10月9日,”搜房网论坛“上又出现题为”向福开发商追讨专项维修资金“的帖子。这些帖子引起了众多业主的关注。
原告开发商认为,该业主维权小组的言论引起公众对原告行为的质疑,对原告已建立的社会评价造成损害和降低,涉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造成销售下降。被告的维权小组代表朱先生则表示,并不能证明网上言论与他们有关,维权小组只是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散发传单主要呼吁业主关心业委会选举,改变长期以来开发商操纵业委会的局面,并不造成诽谤。
本案庭审前,番禺区法院就该楼盘开发商提出的申请,已于10月23日查封了被告之一维权小组成员朱先生价值30万的房屋。
据了解,该案通过昨日质证后,将择日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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