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刑事处罚的解释》1993、10.11法发[1993年28日]一、如何理解《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一)本款规定所称危险品,是指爆炸、易燃、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需要特殊保护的物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二)本款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的爆炸、燃烧、泄漏事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轻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或造成铁路行车暂时中断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造成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从重处罚。
中国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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