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18:03:07 122 人看过

继续履行负担是监护人的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通过哪些途经

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通过以下的途经: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向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二、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无监护权能不支付抚养费

监护权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

(一)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无监护权不能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老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老年人监护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监护人;

4、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由民政部门、具有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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