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联营合同的原则
1)自愿结合、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我国,联营各方无论其规模大小,何种经济性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为了发挥其各自的经济优势,自愿结合,相互取长补短,最终实现共同发展,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上压下,以小欺大,以强凌弱,不得强行搞摊派、拉郎配,联合与否应由具有主要资格的当事人自由选择。
2)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在确定联营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应以诚相待,任合一方不得带有欺骗或虚假成份,信誉是企业生存之本,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在社会是无法生存的。通过签订联营合同,就会将联营各方的经济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联营各方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搞大锅饭、一平二调,通过相互交换或对外交换各自的劳动成果取得各自应享有的利益。
3)坚持四共原则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是联营合同区别于其它合同的重要方面。既然是联营,其联营各方就应按规定予以投入,就应按合同规定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就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只享其利而不担其险的行为,那种只收保底费,不参予经营、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2)签订联营合同的条件
1)签订联营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联营合同一般应有一定期限,少则一年多则十几年几十年。联营合同不管属何种类型,均不属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因此,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然,与联营有关的部分,如联营组织章程、有关成立的批文、文件、投资凭证等书面资料也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2)签订联营合同应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签订联营合同一般应有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联营合同签订之前应周密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有关社会经济信息的预测。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对联营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还可草拟出意向书或联营合同条款等,而后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到要约后,对提出要约的条件进行研究、决定,并在要约期限内及时答复要约方而进行承诺。如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可正式签订合同。
3)签订联营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审查
对联营合同中,涉及国家财产转移、估价及利益分配等事项,有时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批准或审查,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财产只享有管理、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对于国有资产做到投资进行联营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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