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情形包括: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谁实施
谁来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的实施主要是由医学会下设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实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这个专家组的组成,有很多规则。
如专家组的专家,必须是从当地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能指定,第二个,这个专家的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三个专家的特长或者说专业类别,如是涉及妇产科的,妇产科的专家的人数,应该超过专家组人数总数的一半,就是一半以上要是妇产科专家,还有一点就是,在专家组组成中要注意回避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在一个地区内,这个医疗机构之间,往往相类似的专业专家人数很少,可能在一个市里头,神经外科专家,能够进入当地医学会专家库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神经外科专家,可能只有那么几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这几个专家又都集中在出事的这家医院里,这个肯定是要回避的,这个医院的专家,不能给自己医院出的医疗纠纷去做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当地的医学会可以通过信件的方式或者,邀请外地的其他医院的专家,临时来作为鉴定专家,来参加这个鉴定活动,在鉴定的组成中应该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得还是比较完整、完善的。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二)可以直接认定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提交材料
(一)医学材料
1、门诊就医阶段病历材料。门诊病历既包括患者在被告医院的就诊病历,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应治疗求医的问诊材料。门诊病历材料,特别是涉及到后续治疗、病情诊断以及过去医院临床门诊的病历材料都非常重要。病历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须由患方提供给法院。
2、住院病历。住院病历既包括被告医院的,也包括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相关医院的住院病历材料。所以在住院病历材料提交过程中,被告医院的客观病历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医院就诊之前或之后其他医院的就诊住院病历材料都必须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观病历应当由被告医院提交。
客观病历,指记录患者症状、生命体征、病史的病历资料,如指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主观病历,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病情观察、对病史的了解和掌握进行的综合分析所做的记录,如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3、影像学资料(如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等特殊检查资料。
4、就诊相关证明。比如就医的挂号单、报销的凭证,这些可以间接的反映患者的就医时间以及医院提供的相应检查服务内容。
5、若是输液过程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对输液瓶进行固定和及时送检;如果没有,对原因和法律责任做相关的说明;
(二)书面陈述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指患者应书面陈述医院医疗过错,以及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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