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9:23:03 154 人看过

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1.目前我国在县(市、市辖区)、地区(自治州、市)、省(自治区)分别设立了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设了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有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其人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鉴定委员会负责

本地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3.其他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各医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是无权为其他单位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申请后,首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医疗单位提供的资料要完整,情况要真

实,要有全部原始病历、报告等资料,要有病人家属的陈述意见、尸检报告以及关于纠纷和争议的综合调查报告。鉴定委员会在全面掌握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召开鉴

定会议。会议参加人员,除鉴定委员会成员外,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医疗单位的有关领导、病人单位领导列席会议。在会上,知情人以及病人家属介绍情况,再由鉴定

委员会人员询问有关问题,核对各种资料、报告等,查清后,鉴定委员会以外的人员全部退席,然后进行病历分析,作成书面鉴定后,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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