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的非独立性。按照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充当行政复议机构。在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即为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即为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政府领导办理专门事项,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更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二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的从属性。行政复议机构完全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它只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没有从属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构完全从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意味着它与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机构,基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的层级关系,它们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也必然存在业务上的层级关系。例如,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负有行政领导之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也负有业务领导或者指导之责,体现这种领导、指导关系的大量事宜,是由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落实的。有些事宜,也能交由行政复议机构去做。例如,维持行政复议机关各自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进行业务交流,提供和处理有关的报表和信息资料,请示和答复有关具体问题,等等。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上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些程序性事宜及大量的具体事务,都要由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下独立完成。因此,必须建立一支高度专业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的人员,才能承担起繁重的行政复议任务。在这点上,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内部工作机构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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