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经济适用住房显著特点是便宜,保障性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就有人针对性问,未满五年的经适房能否进行司法拍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唯一住房不能拍卖的依据已经被改变。根据2008年12月3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2015年05月0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改变了唯一住房不能拍卖执行的规定。
根据二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况,被执行人以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阻止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子女名下有房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逃避债务转移房产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预留租金的)
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并没有阻止法院执行,恰恰保留了执行操作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根据该规定,个人认为司法执行属于是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如果政府采取回购的方式,可以将经适房转换为金钱,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金钱之债。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基于某种原因,可以变更登记经适房的产权人。如《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二、经济适用房应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1、注意经济适用房销售的条件和购买条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转售问题以及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
2、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3、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4、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5、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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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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