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菲
被告:张*奕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张*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张*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张*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诉称,“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奕辩称,“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张*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张*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张*奕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
1、在张*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2、张*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
3、在张*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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