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被认为是结果加重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6:03:50 72 人看过

以下情况属于结果加重犯

1、劫持航空器造成严重伤亡;

2、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

3、强奸造成受害妇女重伤或死亡;

4、非法拘禁造成重伤或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受重伤或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死亡,虐待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包括自杀;

7、抢劫造成重伤或死亡;

8、非法行医导致医生死亡等。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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