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300多万元购买的豪华轿车使用没多久后就涉水行驶损毁了发动机
2011年3月,重庆的陈先生花了300多万元,购置了一辆豪华轿车。车辆交付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车辆使用手册、维修手册、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单等,一并交给了车主。
同年夏天,陈先生的驾驶员李某开着该车,行驶到黔江区百花园大桥上时,因当地下暴雨,桥面积水,车辆涉水行驶时熄火,再也无法启动。
李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经测量,保险查勘员到达现场时,水位高度距离路沿5厘米,而桥面距离路沿的高度为35厘米-40厘米不等。据此可推断,当时桥面积水深度在30-35厘米之间,远远超够使用手册规定的最大允许静止水深为25厘米。轿车乃发动机受损,维修费用在百万左右。
事后,双方就发动机维修费该谁出,争论不休。争执不下后,陈先生将车辆的销售商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责任认定:
消费者未按照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汽车造成损坏经营者不应当承担免费修理的责任
法庭上,陈先生表示,自己购买的车辆享有2年不计公里数的保修期。然而,销售商却无故拒绝为其所购车辆提供保修服务,为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销售方为其车辆免费更换发动机及相关配件,承担保修义务。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则辩称,公司并非是是无故不给陈先生的车辆保修,是因陈先生购车时,公司已经告知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但车主并没严格按照公司告知的注意事项进行驾车,是车方涉水行驶时,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造成发动机损坏。公司销售给车主的车辆没有质量问题,车主所述车辆损坏不属于保修范畴,应由车主自己承担发动机的更换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但是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汽车,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应当承担免费修理的责任。
经双方举示的证据可以看出,陈先生车辆发动机受损是外力所致,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车辆的生产者已经在其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车方并未按说明使用机动车,从而造成车辆损坏。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求被告免除修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陈先生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一中法院。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法官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仔细核对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标识并按正确的方法进行使用。本案中,消费者因为没有注意阅读其购买的该品牌轿车附随的使用手册中对于涉水驾驶的载明:行经路上的积水,车身水平高度升高时的最大允许静止水深为25厘米。而在当天的暴雨天气,驾车行驶过积水深度为30-35厘米的地方,导致轿车发动机损毁,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只能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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