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种类包括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以及多因多果四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原告、被告共同承担,其中法定的减免责事由由被告承担。
一、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种类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种类: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
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
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谁承担
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别依法由原、被告承担。原告一般需证明: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有过错。
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他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需要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中的构成要件是救济权利的重要条件,是侵权行为法的基础,而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共四章围绕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没有这一前提,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具备这一条件至关重要。本书主要分析在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应当如何判断,怎样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并最后确定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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