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合同中都是重要的条款,但它们的性质和功能是不同的。工程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这两个期限在工程满足正常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工程保修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这个期限是在工程满足正常使用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因此,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重大区别。
缺 陷 责 任 期 : 发 包 人 的 责 任 期 限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间,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产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的法律责任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然而,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将缺陷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将缺陷通知承包人,那么缺陷责任期将顺延2年。此外,如果缺陷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那么缺陷责任期将顺延至缺陷消除。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缺陷责任期有具体规定。根据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发包人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重大区别。工程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施工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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