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厂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生产掺兑30%以上废渣的建材产品,近三年中获得免征增值税639万余元,取得很好效益。该厂享受这一政策的程序如下。
筹划利用建材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某厂是一家国有企业,现年产水泥20多万吨,主导产品为“香山牌”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上述优惠政策出台后,该厂即着手筹划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3月,该厂组成技术力量进行科技攻关。当年4月份,即进入产品试验阶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废渣掺兑量,生产出水泥6000吨,经送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完全符合GB175-92标准。该批水泥投放市场后,用户反馈良好。
此后,该厂继续作掺兑实验,稳定配料配方,于当年6月开始正式批量生产,7、8月份共生产水泥41333吨,通过计量计算,实际利用废渣11774吨,掺兑废渣量体积比达到36%,其中废渣代替黏土2204吨,煤740吨,石灰石2049吨,经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水泥产品质量稳定,性能优越。经科学论证,该厂通过废渣利用,每年可使用煤矸石50000吨,粉煤灰10000吨,硫酸渣12000吨,年产水泥21万吨。
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该厂于1998年8月正式向洛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考核小组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申请。1998年9月,洛阳市经贸委会同重工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该厂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情况进行现场审查认定:
该厂生产的普通425R型硅酸盐水泥,经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经市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该厂质量检测手段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行业规定。经审查组查看生产工艺,计量手段,审查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掺兑粉煤灰、煤矸石、硫酸渣等所含成分分别测试,认为该厂提供的数据可靠,经核算,该厂生产的普通425R型水泥掺兑废渣量体积比达到30%以上,具备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意认定该厂为“洛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向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证后,1999年1月,某厂即向所在地诸葛镇国税中心税务所并偃师市国税局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申请,提交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申报审批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申请确认表》、《洛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材料》及《偃师市国税局申请退税书》,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厂1998年8月~12月,共生产销售掺兑废渣比例在30%以上的水泥93702吨,销售收入1577.54万元,应缴增值税158.44万元,已入库增值税137.84万元,根据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规定,申请免征增值税,对已征入库增值税申请退税;并向国税机关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免税保证书》,保证所产水泥废渣掺兑比例均达到30%以上,符合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所有申报情况无虚假之处,请税务机关审核,若有虚假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有水泥厂印鉴及法人代表印章。
国税机关核查审批
偃师市国税局诸葛镇中心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即派人组成检查小组,深入企业,对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申请确认表》进行严格检查,对企业生产环节中的原料投入比例,原料来源地,原料采购数量,有关账目资料及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等情况进行逐笔查验,确认该厂所产的普通硅酸盐425R型水泥掺兑废渣比例达到了30%以上,且掺兑废渣来源地真实,账目清楚,纳税及时。同意上报偃师市国税局对已征税款退税,并填写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审核表》。
偃师市国税局接到企业和税务所的免税申请后,由法规科对免税资料、免税项目、免税各种表证进行复查,在确认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国家免税政策后,及时上报洛阳市国税局审批。
洛阳市国税局主管部门在进一步对该厂资源综合利用废渣掺兑比例进行实地验收和资料核查后,审批偃师市水*厂免征增值税121万元。
1999年,某厂继续生产废渣掺兑比例在30%以上的普通425R硅酸盐水泥,获免征增值税350万元;2000年1月~6月该厂获免征增值税168万元。至此,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偃师市水*厂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获免征增值税63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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