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5:04:39 478 人看过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证据有哪些

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

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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