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的案例很多,源于投资主体的认识偏差和法律制度及指导性的欠缺。
很多客户情况,一是,投资在国土资源局网上购买到了某某矿产的采矿权,化了几百千万的投资,由于涉及农用地或林权地的纠纷无法实施自己的生产计划,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和损失,有的强行开采被国土局、林业局行政处罚或被告刑事责任。
这里首先要认知采矿权,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采矿权作为特殊权益权的物权形式取得的方式有审批核准、招投标竞价、转让等方式,趋势是有价获取为主。
一、采矿权能证明所有权么
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鉴于矿产资源及矿区的特殊性质和重要地位,采矿权不可避免折射出鲜明的行政色彩。但浓厚的行政色彩掩盖不了采矿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的本质,采矿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具有诸多用益物权的属性,应在特别法中详细规定并予以具体调整。
采矿权是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财产权
《矿产资源法》第3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采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而非民事权利。矿产资源因其不可再生性及对国计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国家应当运用行政之力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意申请人采矿权,这是一种必然;但同时,《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此时,作为采矿权人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采矿权人以订立合同的形式通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取得了采矿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其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行政许可不过是其催生和准生因素,并不改变该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并且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解释可知,采矿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有相应的排他、优先、追及等效力,且其设立和移转均需经登记而产生公示效果,因此当属物权范畴。当然,采矿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务,并且如采矿权授予许可等采矿权纠纷,并非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救济,而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的,因此采矿权的周围总是萦绕着浓厚的行政色彩。
由此可知,采矿权不能证明所有权。
二、解决的方案意见
如果以合法形式取得开采权,必须就土地林地的使用作出可行性报告,涉及林业管理的必须向主管林业局申请林地使用权,涉及环保的必须做环境评估报告获得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涉及政府规划用地的还要报规划局或发改委批准,不是一局独大和全包形态。我们很多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不注重企业的法务人员设置,也不愿花费专业律师顾问费用,在实体投资方面舍得花很多的钱,总以为法律法务部门的投入不值得,一旦因违法或纠纷花更多的经济来补救,这是很不值当的计划。故建议这些民营企业临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开支也不大,解决的事务均是关系到企业发展和安全的重大事宜,有条件的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让自己的投资和事业获得更加规范和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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