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省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发动依靠群众,结合整顿城乡社会治安,加强了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事故有所下降,交通秩序基本上是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有些街道、公路车辆乱停,道路乱占,行人乱走,交通秩序不好,执行交通管理法规不严,对肇事、违章处理不力,事故仍然比较突出。一九七九年全省发生车辆肇事二千六百九十七起,死七百三十一人,伤二千四百五十人,损失折款一百三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元。今年上半年发生一千三百八十五起,死三百二十六人,伤一千二百七十二人,损失折款六十九万九千二百零九元,起数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十六点五八,死伤人数上升百分之十一点三六,损失折款上升百分之九点四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又是主要侨区,中央决定对我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对外开放,厦门、福州与香港直接通航,侨胞、外国人往来我省日益增多,搞好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海防,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政治声誉的一件大事。根据国家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发布《关于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布告》。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实施《布告》的具体方案,由一名领导同志亲自负责,组织交通、公安、城建、农机、卫生、宣传、工商、铁路、商业等有关部门,以城市为重点,立即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并在国庆、元旦、春节前后,再搞一至二次交通整顿大检查。通过整顿检查,做到道路畅通,秩序良好,把事故压到最低限度,杜绝恶性事故发生。
(二)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宣传《布告》和交通法规,把宣传工作做到机关、工厂、学校和职工、居民、社员中去,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明确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与四化建设以及和切身利益的关系,明确什么是违反交通法规,要受到什么处罚,树立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不遵守交通法规为耻的观念,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坚决清除街道、公路障碍,占用道路和违章搭盖妨碍交通的,由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发给通知书,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清理的,强制执行。清理、拆除所用经费由违章单位或个人负责。今后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准在街道、公路及人行道违章搭盖、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打场晒物,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加强各种车辆停放的管理,在交叉路口和容易造成违章的地点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合理安排各种车辆的行车路线,疏导人车流量,以保证道路畅通,维护交通秩序。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管理教育,建立建全安全行车的规章制度,坚持礼让驾驶风格。特别要落实对拖拉机的管理措施,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好。严禁无证驾驶和违章操作。
城市、集镇要依靠群众,协助管理交通,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之成为经常化、制度化。城镇和公路、铁路沿线的街道,居委会、公社、大队要把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协助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任务。为了表彰、鼓励、补贴不脱产的交通管理人员,各地可以从违章罚款中留取百分之四十,由县(市)统一掌握,作为此项开支费用。
(四)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严肃处理违章、肇事。该处罚的给予处罚,该法办的给予法办,通过处理扩大影响,教育群众。
对于车辆肇事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查明情况,分清责任,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取闹,私自扣人扣车,强行向肇事车辆的单位或驾驶员索要财物;肇事责任单位和人员,不准慷国家之慨,私自向死伤人员家属暗送金钱、物资。
机关、企事业单位违犯交通法规的,处理直接责任者;如果由于单位负责人责任造成违章的,处罚单位负责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渎职罪。各级党、政领导,要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能。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交通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教育干警,增强革命事业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大胆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表彰好人好事,严肃处理违法乱纪,恢复纠正违章先敬礼的优良传统。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交通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要按现有编制尽快配齐。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望尽速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短期内作出成效。贯彻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公安厅、省交通局报告。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布告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车辆运输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街道、公路、铁路的行道树、交通标志、护栏、路灯等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动用或破坏。
二、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街道、公路、铁路和人行道上搭棚、盖房、摆摊、作业、堆物以及放牧牲畜、积肥育秧、打场晒物,妨碍交通。
各种施工工程,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划定占用范围,限定占用时间,街道由公安、城建部门共同批准,公路由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公路上堆放养路用料,应按照规定的规格,设置堆料台。
三、各种非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严禁自行车攀扶拖带其他车辆行驶;严禁自行车在街道载人或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撑伞骑车、互相追逐、曲线竞驶;各种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停放。
四、严禁在公路、铁路两侧护坡、边坡、边沟开荒、种植或取土。在公路、铁路附近伐木、采石、取土和从事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堵塞交通。
五、各种车辆、行人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顺序过渡,不得超载和争先抢渡。
六、各种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盲人、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人,横越铁路和道口,应由家属或保护人护送。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严禁在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城镇街道和公路、铁路沿线的居委会、公社、大队,要经常向群众宣传交通法规,协助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本辖区道路畅通,秩序良好。
八、对于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和本布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工商管理、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属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处罚单位负责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渎职罪。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可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和本布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的具体办法。
上述布告,望全省人民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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