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规定涉及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措施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98号令)执行。
二、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由市重点办与所在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包干协议,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比1提供房源并按实际安置情况结算。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让出土地。确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1300元/平方米(含市收规费)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按拆除合法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结算。
三、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市各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除国有土地上住宅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执行市政府78号令《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拆除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过渡和安置。有条件退后复建和改造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属特困企业的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综合补助;政府免收同等复建面积内市收规费并从速办理手续。所拆除房屋由原产权单位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不能退后复建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门面房,产权人与使用人同属一人的,A、B、C、D、E类地段补偿标准分别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其它非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A、B类地段每平方米1200元、C、D类地段每平方米8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同时注销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上补偿费用由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因市政重点工程需要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以及人防工事、树木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时限负责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在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掘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一律免缴费用。
四、被拆迁户临时过渡期间,教育部门应当照顾其子女在原拆迁地就近入学,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五、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拆迁,被拆迁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保证按期搬迁,在拆迁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按照先拆迁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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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套型设计以中小型为主
晨报讯(记者郭冰)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城市居民可跨区域安置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按拆迁面积确定购买面积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按搬家顺序选购定销房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选购定销商品房公开、公平、公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不得随意公开向社会销售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申购定销商品房7步骤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被拆迁人按房屋编号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要重新申领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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