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通知:做好拆迁稳控工作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03:50 362 人看过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通过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完善拆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等一系列措施,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已步入科学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的良性发展轨道,拆迁信访量有所下降,拆迁矛盾有所缓和,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拆迁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有的地方规划随意调整,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也有个别地方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同时,拆迁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开始出现新的变化趋势,上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现象时有发生。为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特别是要保证奥运会期间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拆迁管理,做好拆迁稳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拆迁计划实施拆迁,拆迁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拆迁计划量内,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区域和项目,不得实施拆迁。拆迁计划下达后,需要调整拆迁计划的,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备,对拆迁矛盾集中的市、县要从严控制拆迁规模,原则上除必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外,不再审批新的拆迁项目。

强化拆迁公共利益目的,重点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造和拆迁。狠抓拆迁安置落实工作,对凡是超过回迁期限没有安置好拆迁户的,不得批准拆迁人拆迁新的项目,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安置。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拆迁行为。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行为,对拆迁主体不符合要求,拆迁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要严格执行拆迁行为的公示、评估、协议签订、行政裁决等程序,完善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积极实施拆迁公示制度,公开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标准和操作办法,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规范拆迁行为。

加强拆迁资格和拆迁上岗证管理,加强对拆迁评估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强化拆迁听证调解在拆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在严格拆迁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愿意,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做到文明拆迁人性化操作,不断提高拆迁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要畅通拆迁信访渠道,做好信访接待和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拆迁矛盾排查,特别是对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矛盾的排查工作,查清所反映的问题、要求和矛盾焦点,逐一建立“档案”,做到一个不漏。

认真全面分析排查出来的问题,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对合理且能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不留尾巴;对要求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指派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有可能进京、上省和越级上访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劝返工作。

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调研,积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节、听证会等方法,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意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支持。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暴光,同时要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对少数被拆迁人“以闹取利”的不合理要求,严格依法做好工作,防止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影响。同时,要注重工作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发矛盾。

五、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城镇房屋拆迁事关社会稳定、城市建设发展的大局,是体现政府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端正拆迁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新拆迁项目引发的问题基本杜绝,绝大多数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按政策得到妥善处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2004年3月5日第二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以建设法制政府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普遍清理,及时修改,及时废止。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项目服务机构到我省开拓市场,其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可以直接开展业务。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市场秩序责任追究制度。

(一)及时化解房屋拆迁活动中的各种矛盾,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增减、企业经营业绩和市场行为的考核,取消其他各类不必要的评比、报表。

第四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依法进行备案登记,按承接工程进行单项备案,累计达到3项以上业绩的,可根据企业要求按年度进行备案。

第五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依法在冀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对资质条件、社会信誉好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立年检绿色通道,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并无处罚纪录的,送检材料免于专家审查,经省建设厅核准后,直接核定为年检合格。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网上年检;对连续两年经营业绩合格、没有不良记录和当年新设立的企业免检。

第七条抓好政策、法律咨询工作,为企业提供执法、经营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

第八条完善城市载体功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引入社会资金,推行特许经营,建立混合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九条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自由裁量权,深化窗口受理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公方式,实行专家会审和技术咨询审查制度。

(一)涉及房屋拆迁和住宅建设,以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储气站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范围不小于项目影响范围。

(二)涉及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方面的问题,96116热线随时提供服务。城市建成区内,接到群众求助后,特急事件15分钟到达现场,紧急事件30分钟到达现场,并立即进行处理。

(三)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在申请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前,一次性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权属登记费。

第十条严格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和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集资建房,努力提高住宅市场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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