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09〕1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拆迁安置管理,规范拆迁安置行为,更好地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阳光、规范、公平为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权力节点的有效监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拆迁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落实执行力,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京口区、润州区和南山风景区范围内所有拆迁安置项目。
三、主要措施
1.推行拆迁安置三公开一透明制度。即公开拆迁政策、公开操作结果、公开保障对象、透明帮扶缘由。
(1)公开拆迁政策。拆迁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拆迁现场公示栏公示拆迁政策文件、拆迁批准文件及公告、拆迁工作流程、评估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基本情况、现场信访机构及其负责人、提前搬迁奖励办法和标准、拆迁安置房源地点、楼层、户型、面积、套数和安置时间等内容,并公布监督电话。
(2)公开操作结果。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调查结果、选择评估机构结果、房屋及装修附属物初评结果和拆迁补偿最终结果、选择安置房序号等内容。
(3)公开保障对象。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拆迁现场公示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或最小户型面积安置对象的名单、住房面积、评估结果及家庭人口情况。上述事项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报批;有异议的,查实后,对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取消资格的情况再公示。
(4)透明帮扶缘由。对拆迁安置工作中确需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经拆迁实施单位初审,提出帮扶对象建议名单及帮扶事项缘由,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帮扶金额、安置方案或其它帮扶措施。集体研究结果应在拆迁现场公示五日,公示内容包括帮扶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及帮扶缘由。公示无异议的,按集体研究结果执行;有异议的,查实后,对发生变化的内容或取消资格的情况再公示。
2.强化拆迁补偿重要权力节点监控。
(1)拆迁许可证发放。实行许可审批领导集体会审制度。拆迁管理部门严格审查许可证发放的各类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
(2)拆迁调查。拆迁实施单位应认真组织拆迁调查,核清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并将每户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姓名、地址、房屋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和合法面积等调查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安置方案。同时将调查汇总资料和安置方案向拆迁管理部门和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备。
(3)违法建设的界定。建立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成由规划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当地镇政府(街办)、拆迁实施单位、当地群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违法建设界定工作小组。对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按照《关于界定违法建设的意见》(镇规规发〔2009〕1号)的规定进行界定,界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五日。对于认定不属于违法建设并给予补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拆迁实施单位填写备案表,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4)享受最低补偿标准对象的审查。建立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成由民政、房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当地镇政府(街办)、拆迁实施单位、当地群众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享受最低补偿标准或最小户型面积安置的对象进行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报送审批。
(5)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对于拆迁政策无明确规定,又确需政府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必须通过集体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备案。补偿金额低于3万元的,由项目属地拆迁牵头单位负责人召集会议;补偿金额超过3万元的,由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纪检监察机关、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
(6)补偿结果的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属地拆迁人员和被拆迁户三方签字后,分别交项目属地拆迁负责人和拆迁人审核,盖章,并及时在拆迁现场公示该户的最终补偿结果。
3.严格拆迁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拆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及考评机制,完善拆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氛围;加大拆迁从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市各安置房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拆迁安置时限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拆迁安置房建设,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期安置。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拆迁安置房管理体系,减轻群众周转过渡的困难,加快实现零周转过渡的目标。
5.严格实施问责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拆迁安置工作问责制度,对拆迁安置过程中不认真执行三公开一透明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履行重要权力节点的报告、备案手续以及集体研究程序的,要严格实施问责追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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