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定罪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20:01:55 140 人看过

在定罪过程中,还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成为给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虑的因素。

一、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对于教唆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4、对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1、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6: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缓刑罪犯的外出注意事项
    外出一般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需要到外地的情况,而此时需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才行,如果擅自外出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撤销缓刑,然后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点是需要重点注意。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话,此时也是会导致缓刑撤销。缓刑在外出能查到吗缓刑期间私自外出的,可以查到。即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身份证的,缓刑期间私自外出的能查到。被判缓刑的人不遵守相关的缓刑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
    2023-08-05
    275人看过
  • 犯罪中止的几个注意事项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判断犯罪中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1)如果犯罪既遂了,意味着犯罪已经达到了完成状态,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犯罪以后,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这样的行为,通常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2)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归于未遂的,通常也就认为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认为是犯罪中止。(3)在犯罪中自动放弃可重复的加害行为依然成立犯罪中止。相关知识从《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1、特殊的犯罪中止。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没有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普通的犯罪中止。普通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023-06-11
    465人看过
  •  贪污礼物犯罪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贪污礼物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必须有接受礼物的事实和对外交往的相关证据;2. 必须有腐败礼物的价值证据;3. 必须有行为人非法占有礼物的主观故意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礼物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收人或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在排除亲属正常的私人友谊交流和官方安排的访问等对外交流活动后,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礼物犯罪。在处理贪污礼物犯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有接受礼物的事实,且是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这类证据主要包括礼物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收人或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2、应当有收受礼物活动属于对外交往范畴的相关证据。这里不仅包括官方安排的访问,还包括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访问和访问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如私人与外宾、外商的公务交流活动等。但必须排除亲属正常的私人友谊交流;3、必须有有效证据证明腐败礼物的价值。如经官方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价鉴定
    2023-08-27
    398人看过
  • 恐吓罪注意事项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如果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要触犯刑法判刑,但没有恐吓的特定条文,可根据他威胁恐吓的事来查找相关条文。威胁恐吓罪怎么处罚&&&一、威胁恐吓罪怎么处罚1、威胁恐吓罪的处罚标准如下:(1)恐吓威胁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如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3-08-18
    258人看过
  • 特殊共犯的共同犯罪故意认定
    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一般主体是否可以与特殊主体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根据1988年《关于惩处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可以构成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共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对于受贿罪却未作此特殊规定,故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学界就有肯定与否定的论争。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构成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案例,我国对贪污罪就作了明确的注意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有明确的一般规定,如《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31条规定:对于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进行加工的人,即使没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因此,司法实践中,切不能因特别的注意规定而排除拟制规定,一定要考虑犯罪的本质,做到公平公正。笔者认为,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
    2023-06-11
    223人看过
  • 犯罪缓刑后应注意什么事项
    一、犯罪缓刑后应注意什么事项犯罪缓刑后应注意的事项是:1.遵守考察机关会客的规定;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3.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二、判缓刑都要交多少罚金判缓刑跟缴纳罚金的标准是无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
    2023-11-07
    496人看过
  • 认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1、共同犯罪认定一定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的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的。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
    2023-03-11
    261人看过
  • 再犯新罪数罪并罚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再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再犯新罪并罚的前
    2023-04-17
    163人看过
  •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要要件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怎么认定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三、共同犯罪责任查不清如何定罪1、就刑事责任而言,各行为人对同一对象的创伤分不清责任的,各行为人就此负同等责任;另外结合犯意的提出、人员的组织、犯罪工具的准备等全部因素来确定
    2023-08-09
    306人看过
  • 认定共犯定罪中需要注意哪些
    1、有些共犯不能按共同处理,立法单独将共犯行为规定为罪的。①组织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单独定罪。若再实施共它犯罪,数罪并罚;组织盗窃集团则是盗窃共犯。②教唆犯:A、教唆他人吸毒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完全可按共同犯罪处理。③帮助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完全可按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共犯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私放罪犯罪,其实是脱逃罪的帮助犯;放纵走私罪,其实是走私罪的帮助犯。但法律另有规定。2、片面共同犯罪的问题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为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们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
    2023-04-25
    234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认定注意事项
    1、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不作为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2、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
    2023-03-09
    332人看过
  • 认定盗伐林木罪注意事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区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据为已有,以及人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2、区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是普通林木,后罪的对象是珍贵树木。严格来讲,单位盗伐林木构成刑事犯罪的,此时对单位采取的是双罚制,既要处罚单位,同时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量刑处罚。而在对单位盗伐林木进行处罚之前,还是要先做出认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一、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的犯罪对象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
    2023-06-28
    74人看过
  • 认定走私假币罪注意事项
    认定走私假币罪需注意构罪的要件: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货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2024-05-10
    117人看过
  • 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注意事项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既遂怎么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
    2023-07-17
    18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关于认定犯罪中止要注意的事项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07
      (一)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二)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三)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不具有自动性。
    • 抢劫罪判定的注意事项
      河南在线咨询 2024-08-29
      1、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只要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3、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可以是合法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
    • 认定共同犯罪中多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应注意些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
    • 再犯新罪如何,再犯新罪数罪并罚注意哪些事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再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 构成犯罪中止应注意哪些事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6
      (一)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二)中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 (三)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不具有自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