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9-11-27
电子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以电子形式存在。参照各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形式是指由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电子证据目前尚未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同的电子证据按照其证明机制分属于七种传统证据类型。如以电子邮件签订合同,是以电子形式所记载的意思表示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书证;电子痕迹,是以电子信息的存在或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证;数码录像片断,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展现的可视图像和可听声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视听资料;证人或当事人通过可视电话作证或陈述;对有关电子文件或者数据的真伪所作的电子鉴定结论;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现场照片即是电子勘验笔录。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紧密结合电子证据的电子形式特征、所属证据类别和证据三性进行。
1.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是否合乎电子形式要求。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须具备电子专业素质要求,应借助于电子设备,提取要及时且能够证明电子证据未被删除或更改,所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借助一定的设备被读取。
2.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能够归入七种传统证据类型。不能归入传统证据类型,则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3.审查电子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客观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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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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