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的三种法律效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3:17 65 人看过

(I)存款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的影响

无论债权人是否收到存款,存款都将消除债务并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从公证处收取押金,并且不能再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仅接受定金作为终止合同(协议)的理由。《托管公证规则》规定,托管债务自托管之日起清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因此,保证金还将产生以下影响:第一,标的物的风险将被转移。返还定金的效力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因公证机关的过错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公证机关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属于债权人。如果存款产生的利息是存款对象的衍生工具,并且与存款对象作为主对象和从属对象相关,则自然属于债权人。但是,如果存款人依法收回存款标的,则存款不发生,孳息仍归债权人所有。第三,保证金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根据《存款公证规则》第25条的规定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II)存款人依法向公证处提交标的物时,存款人与公证处之间的效力,它们之间存在公法上的法律关系

(三)公证处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金公证规则第28条:如果公证处满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而拒绝付款,由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公证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款公证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公证处职责的特殊性。最有特色的是明确了公证处的赔偿责任

实践证明,开展存款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有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稳定和促进社会民事和经济秩序的安全循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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