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4-01 02:05:55 23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3)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单位需提供,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材料清晰,原件备查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与申请的林木种苗种类、数量一致。原件备查

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从事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原件备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xh)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四条从事**种子经营和主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一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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