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一)征缴土地闲置费
1.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均已落实,能在一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证明文件,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资金额达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要求),并书面承诺在一年内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
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拒不缴交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2.连续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
3.连续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依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置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拟订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程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协调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对各种特殊情形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包括优惠地价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连续闲置超过2年的,由政府收回土地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且投入建设资金尚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转让的,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可在土地市场依法转让。受让方必须同时承诺在转让后1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逾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由政府协议收购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实际发生缴交财政的地价款(即不包括原办理确认的资金及已拨付作为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计息。
(三)闲置土地涉及司法查封或者因涉案查封等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司法机关研究制订相关措施落实处置工作。
(四)金融机构抵债土地闲置的,原则上采取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托管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
(五)金平、龙湖区范围内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闲置土地由国土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出认定,并制订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及因征地划留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闲置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鼓励村(居)集体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将土地委托政府招商引资、通过土地市场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协议明确土地开发利用期限及相应责任。
(二)经依法批准流转(出让、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时间未满两年的,按国有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的50%,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集体建设用地闲置费征缴后,返拨30%资金给集体建设用地所属村(居)。
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
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缴、土地收购资金支付的管理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
(二)多渠道筹集土地储备资金。闲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
3.土地储备机构招募的社会资金。包括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的出资人参与项目收购运作管理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对出资人的投资补偿,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闲置土地收购和储备土地管理涉及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由土地储备机构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收购储备土地及其开发配套建设和储备土地重新出让所需的各种费用,实行封闭式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
闲置土地处置有哪些程序
307人看过
-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
76人看过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11人看过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的闲置土地是指什么
133人看过
-
认定闲置土地的流程以及处置办法有哪些
219人看过
-
认定闲置土地的流程以及处置办法有哪些
59人看过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更多>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5专家解答:《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
-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29一、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
-
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对闲置土地处理程序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1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
-
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4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为避免程序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