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市区范围内具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下载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1份;(4)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前(2)(3)项涉及行业准入的,提供行业准入资质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初稿1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公示图份数)保密项目除外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受理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网上自行打印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浈江分局、武江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浈江分局、武江分局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一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镇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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