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要求,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在组建或充实、调整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等项工作中,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并经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
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得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推荐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推荐对象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成果业绩、著作(译著)、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二)被推荐人应提交两名以上财经、审计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业务报告,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三)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成果业绩、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有效评审结果的产生,应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负责评议的被评审人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其是否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评价适当、内容具体、文字简明;
(四)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盖章(或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完善评审手续)后,正式通知各推荐(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目前尚不具备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审计师委托评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谎报学历、资历和成果业绩,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审计师资格者,评审委员会或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每年度推荐、评审的具体安排,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257人看过
-
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183人看过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21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
469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署内审计事项的报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73人看过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审计厅实施《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340人看过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法定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 更多>
-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审计署的行政复议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0审计署行政复议规定是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1条主要内容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5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求计划生育法关于技术管理相关的法规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5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