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X与上诉人翟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01:07 357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培培,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北阳村。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富,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西陶镇西白水村。

委托代理人郭长根,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新全,武陟县司法局西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翟培培与上诉人翟国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翟培培于2008年2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翟培培、翟国富均不服,分别于2009年3月25日、2009年3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培培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上诉人翟国富的委托代理人郭长根、赵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告乘坐其弟弟翟伟伟(未成年)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村南口与被告驾驶的豫H82536轿车相撞致原告右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不愿通过事故科处理,经村民调调解,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翟保忠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住院医腿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误工费的全部赔付责任。原告先后在西陶卫生院和焦作市中央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3058.20元、交通费77元、鉴定费700元,经鉴定原告的伤为十级伤残。被告之前已支付原告8500元,后因赔偿数额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3058.20元、护理费(3851.60元/365天*37天)为390.44元、误工费(3851.60元/365天*2月22日至10月27日共248天)为2616.98元,营养费(37天*10元/天)为3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元,交通费77元。因事故给原告造成伤害,使原告精神上受到痛苦和损害,故被告以赔偿原告2000元精神抚慰金为宜。以上共计8882.62元,减去被告已付的8500元,还应赔偿382.62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超出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翟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翟培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2.62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翟培培上诉称:

1、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原告医疗费的错误。被上诉人为了进行保险理赔,拿走了上诉人前期治疗的三张医疗费单据,共计金额6509.40元,并在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诉讼中被上诉人拒不承认,上诉人只好到原治疗医院,对上诉人的医疗费单据复印件进行了核实。

2、一审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一审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精神抚慰金过低。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2、将原判第一项中的医疗费改为9567.40元,增加残疾赔偿金7703.2元。

翟国富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不清和错误。事故的责任划分不当,上诉人只应承担不高于20%的责任。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计算不合理。3、不应存在精神抚慰金。

本院根据上诉人翟培培与上诉人翟国富的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在事故中各应承担大多的责任;2、翟培培第二项上诉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翟培培认为:经村民调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翟国富应承担全部责任。翟国富认为:调解协议是无效的,是翟培培和我为了骗取更多的理赔。翟培培的弟弟是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翟培培当庭提供:NO4416820、NO1073709、NO3633942三张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合计金额为6509.4元。以证明此三张医疗费票据原件被翟国富取走,到保险公司理赔。翟国富质证认为:对此三张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此三张医疗费票据原件确实是去理赔所用,给翟培培的钱中已有理赔费用。针对该争议焦点,翟培培认为:医疗费一审认定错误,应将6509.4元计算在内。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为7703.2元,一审中双方对残疾等级没有异议,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精神抚慰金应为3000元。其余同意一审认定数额。事故发生后,翟培培遵医嘱应有8个月的恢复期,所以误工费应按住院至8个月计算。翟国富认为:医疗费由法院按票据进行确定;误工费按对方住院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双方过错分担;不存在精神抚慰金。已支付对方的费用中包含理赔的费用。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翟国富为到保险公司理赔将翟培培前期的三张医疗费票据取走,金额为6509.4元。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翟国富与翟培培发生交通事故,将翟培培致伤,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履行。按照该调解协议,翟国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翟培培住院医腿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误工费。翟国富应将取走翟培培前期治疗的三张医疗费票据所载金额6509.4元给付翟培培。翟培培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在调解协议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翟国富请求事故责任重新划分,违背其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翟国富认为翟培培的误工费计算不合理问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上诉人翟培培、上诉人翟国富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

二、翟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翟培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892.02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8500元)。

三、驳回翟培培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388元,翟国富承担240元,翟培培承担148元;二审诉讼费388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60元,合计448元,翟国富承担224元,翟培培承担2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焦丽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3: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原告杨X诉被告湖南X公司、被告中国人民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杨德善,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永红组。委托代理人樊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湘潭市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法定代表人齐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夫,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城南东路。负责人陈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桂彬,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德善诉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21时驾驶湘CS7572两摩由湘潭市二大桥往友谊广场方向行驶,遇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曾美
    2023-06-07
    91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杨德善,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永红组。委托代理人樊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湘潭市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法定代表人齐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夫,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城南东路。负责人陈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桂彬,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德善诉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原告于2007年4月23日21时驾驶湘CS7572两摩由湘潭市二大桥往友谊广场方向行驶,遇被告湖南远通泵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曾美
    2023-06-07
    243人看过
  • 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与被上诉人聂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处。法定代表人冯X,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X,该处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X。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以下简称X处)与被上诉人聂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7)湛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X处共欠聂X借款380000元。X处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五日内支付聂X人民币100000元(该笔款由X处协助聂X从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中领取);剩余280000元,X处自2009年2月起至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聂X3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X处逾期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之日。二、聂X自
    2023-04-23
    154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原告:被告: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年月日时分许,在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京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999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状诉人:年月日相关法律规定
    2023-04-30
    198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情形(未构成伤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部分情形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二)造成残疾的情形: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的,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三)造成死亡的情形: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
    2023-03-08
    153人看过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主体
    一、主体问题审查1、所有人自主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为其本人;3、擅自驾驶情形下,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5、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保留对车辆的所有权,在购买方违约时,依据其所有权可以取回车辆的情形下,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出卖人;7、出租、出借情形下,出租人(也有可能即是所有人)、出借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是出租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明知借用人(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发包
    2023-05-02
    425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样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
      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和要求基本一致。二者不同点在于,当事人起诉立案证明事实发生的证据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由交警出具何种文书,但有一点是出具能够证明案件发生的证明材料,一般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的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等。根据《道路交通事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7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一)造成一般伤害的情形(未构成伤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部分情形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造成残疾的情形: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的,可以请求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8
      首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生纠纷,事故是在交警队处理的可以请求交警出面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根据责任、损失情况、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法律的强制力解决纠纷。《》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第76条第1款第(1)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12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交通事故的案由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种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那么案由就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提哪些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原告损失费用。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上诉状的范X是怎么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9
      1.上诉人(一审原告): (1)个人:姓名,性别,生日,民族,职务,住址 (2)法人: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上诉人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3.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4.事实与理由: 1、2、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