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不但是一个普遍的责任,而且是一个特殊的责任形式,环境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应借鉴中外不同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同架构,力求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环害责任追究探讨一条可操作性强、理论体系完整、归责明晰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
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民事责任;资源保护
我国环境侵权法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现行的环境侵权法在环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影响实践中环境损害案件的处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尤为不利,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应借鉴中外不同法系国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不同架构,力求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损害责任追究探讨一条可操作性强、理论体系完整、归责明晰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
一、国外环保法的民事责任发展及现状
(一)英美环保法中的民事责任
1.英美环保法中民事责任的发展。就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来说,英美法主要是依据“妨害行为”发展起来的。妨害行为是环境法领域最普通的行为,是指由于某人不合理地、非法地使用其财产,使个人或公众的权利受到妨碍或侵害的侵权行为。
2.英美环保法中民事责任的局限环境民事责任本身存在着功能上的缺陷,这种事后救济方法,不能在预防损害的发生或消除致害根源方面发挥作用。英美环境民事责任的缺陷不仅表现在私权法本身功能的缺陷及传统侵权法规则的局限性,还反映在社会价值观念的趋向上。古老的“利益权衡”原则在工业革命之后被功利主义的“利益权衡”原则所取代。它要求将污染环境的产业活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价值同污染受害者所蒙受的损失进行利益衡量,如产业活动的社会经济价值超过了污染受害者所受损害的社会效用或社会价值,那么该产业活动被视为合法、合理的行为,法律不得禁止或取缔其存
(二)德国环保法中的民事责任。德国环境侵权法的历史渊源非常久远,1990年德国《环境责任法》是近年来较重要的法律。德国的环境民事责任的雏形都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带有浓厚的“加害人本位”色彩,在权衡上,侧重于保护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是原适用于上的“损失补偿请求权”概念渐为干扰侵害的民事诉件所适用,形成所谓“私法损失补偿请求权”概念。
(三)日本环保法中的民事资任。日本的环境污染与其现代化过程相伴而生。日本形成了由公系基本法、公害行政管制法、公害行政救济法、环境保、公害民事救济法及公害犯罪法等组成的严密的法律法规,尤其在公害的民事救济方面,立法、实务及理论上均有长足进展,表现在:(l)立法上明文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无责任。(2)依判例发展成“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关理论,克服了“违法性”及“相当因果关系”等传统理缺陷。(3)在学理上,更有“因果关系推定”及“环境权侵害论”的出现。日本的公害赔偿法并非由过失责任一步跨到无过失责任是经历了从客观过失理论到过失推定,再从过失推定到无过失责任主义的确立这一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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