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强拆损坏怎么维权?
房屋里的房屋补非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强拆房屋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强拆时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内物品价值进行赔偿,就赔偿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强拆的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强拆房屋的主体如何界定的?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强制拆除。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被强拆遭到损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城市中的违章建筑,该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三、土地使用权证地下包含吗?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四、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处理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是会分地表还有地上地下的,但需要如何的认定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只要地下有利于开始,那么就可以办理使用权证,所以,在处理之前就可以多咨询一下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这样也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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