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概念、特征、规范及基本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44:20 313 人看过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木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既不同于民间调解解决纠纷方式,也不同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其具有自身显著的特点:(1)仲裁的自愿性。与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相比,仲裁制度表现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甚至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涉外仲裁)。

(2)仲裁的民间性。纵观各国的仲裁制度,仲裁是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存在的。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主持者一一仲裁机构不是官方机构,具有民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也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由属于民间组织的仲裁委员会主持,具体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他们没有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3)仲裁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制度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仲裁程序的迅速终结以及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同时,由于仲裁更多地体现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在仲裁程序上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相应的选择,如开庭或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甚至可以协商裁决书中不写仲裁裁决的理由。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与其他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以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二、仲裁规范

仲裁规范,是指以仲裁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仲裁立法。仲裁立法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仲裁活动法律规范。这方面的法律包括:

(2)仲裁规范性文件。仲裁规范性文件,是指不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调整仲裁活动的规范。仲裁规范性文件通常由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会等制定。这类仲裁规范在效力上比仲裁法律规范要低,但具有拘束力,仲裁机构及仲裁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仲裁机构仲裁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对仲裁各阶段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有以下儿项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指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人不得强迫。

(2)独立裁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裁决原则是实现仲裁公正的保障。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指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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