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大战中股东资格的确认规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02:50 55 人看过

1、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要求。

判断依据:股东身份的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某种形式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万×余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身份。

首先,万宇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万宇存入**公司账户的510万元是出资,不是贷款。其次,万×宇的股东身份已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万×宇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

法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修改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不是公司章程的有效内容,与公司成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不同,应当报工商部门登记。本案中,**公司股东于2008年8月10日依法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自2008年8月10日起施行。对于**公司章程未生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33条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登记的,该变更不无效,仅无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公司关于**公司章程无效、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第00054号。二是捏造股东大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判断依据:未经公司有效股东大会决议,他人向公司虚假增资,“稀释”公司原股东的股份,损害原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已经工商登记,仍应视为无效出资,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中诉陈×清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5年第5号。三是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判决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时,要求其他股东以在公司办公室张贴公告、向其他股东邮寄公告的方式作出书面答复。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名义投资者应当为实际投资者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张忠、杨春股权确认纠纷案。第四,受托人对外转让股份,未经**同意,不得取得股东资格。判决依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信托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受让公司股权的人应当具备《公司法》、《信托法》和**规定的投资信托公司并成为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其他人转让股份应当报**批准,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权结构调整应当事先报**审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12种需要**批准的情形。因此,**公司要实现股权转让,首先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股权变更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或生效的,成为信托公司股东必须报经**批准。因此,根据《信托公司章程》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2008年10月10日即**核准之日前不得成为信托公司股东。因此,判决确认**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具备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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